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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分割?房产归属与补偿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0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收入有限,一直租房居住。为了改善小夫妻的生活条件,王先生的父母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总房款为170万元。其中,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剩余7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贷款每月从王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2011年4月,王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遂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已上涨至30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因为归还贷款的资金均来源于其个人工资账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由王先生父母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婚后还贷资金均来自王先生的工资卡,李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还贷,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于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而本案中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其余70万元贷款及利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还贷资金来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单独举证证明其参与还贷。此外,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综合考虑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对王先生予以多分,最终判决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律师说法】
父母出资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若房产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一般视为该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表示该出资为赠与,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存在父母出资后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若一方主张该出资为借款,并能提供具有双方签字的借条或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则可按借款处理。若仅有父母一方的当庭陈述,而借条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便无法排除赠与的可能,此时仍应视为赠与,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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