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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主张车辆所有权,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03

案情回顾:
李某与南某于2011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7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1年12月起开始分居。李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南某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辆汽车判归其所有,并提交了购车发票作为证据。经查,该车辆是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的陪嫁物品。购车前,双方曾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部门明确该车为李某的婚前财产。然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日期却显示为婚礼之后,且该发票系事后补开,存在时间上的矛盾。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南某离婚,并确认该车辆归李某个人所有。法院认为,尽管该车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其性质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虽在车辆购买前办理,但该公证内容系双方对即将获得的财产归属的约定,且该约定真实有效,不应因其时间上的不一致而被否定。若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认定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违背民间风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民间习俗,该车辆应归女方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车辆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并作为嫁妆带来的。在购车前,双方已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该车为李某的婚前财产。然而,该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婚前财产,存在法律解释上的争议。对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关于财产性质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车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却具有明确的赠与性质,即女方娘家将其作为嫁妆赠与李某,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若赠与未明确只归一方,则应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然而,根据我国不少地区的传统风俗,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通常被视为女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民间风俗进行解释,认为该车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效力。
虽然公证是在车辆购买前办理,但其内容是双方对即将取得的财产归属所作的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公证的目的在于固定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不应因其时间上的不一致而否定其效力。该公证内容实际上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法律与习俗的协调。
本案中,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婚礼前将车辆约定为婚前财产,虽存在一定的法律不规范问题,但其初衷是明确财产归属,排除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约定虽受传统习俗影响,但其本质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精神。因此,法院在认定该车归属时,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其为女方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争议车辆的归属,应结合财产来源、公证内容及民间风俗综合判断,最终认定其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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