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车祸致性功能障碍,妻子能否索赔?性权利损害是否应获精神赔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85

案情回顾: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不慎将正在协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确认其因外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丈夫因事故丧失性功能,不仅影响了其自身的生理健康,也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未来将面临不完整的夫妻生活。因此,夫妻二人共同将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700元,其中包括对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是否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并无明确规定。即便涉及配偶权的侵害,法律也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而未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案应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处理,妻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性权利并非独立的法律权利,但其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直接将该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性权利,但考虑到对受害人配偶的正当诉求,可在确定受害人赔偿金额时,适当考虑其配偶的损害,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加害人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也间接损害了其配偶的性权利,因此构成了两个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一是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二是侵害配偶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请求权应由不同的受害人分别主张,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律师说法:间接侵害配偶权亦应获得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徐某在工作中因疏于观察而撞伤张某,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性功能受损,间接影响了其配偶王某的婚姻生活,构成对婚姻关系的间接侵害。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其行为间接侵害了王某的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杨立新指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基本身份权,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丈夫有权请求妻子陪伴、关爱与支持,妻子同样有权要求丈夫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体现了男女在人格地位上的法律平等。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配偶之间身份利益的侵害,而非对财产权或继承权等财产利益的侵害。因此,配偶关系所衍生的身份法益也应成为侵权行为的保护客体,其损害主要体现在婚姻中的性利益方面。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徐某在工作中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张某妻子王某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法益,造成其精神损失,因此本案中被侵害的客体应为王某依据配偶权所享有的性利益。法院据此支持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