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借名登记,婚姻无效还是离婚?
案情回顾:
1994年7月2日,年仅18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年,两人生育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于2003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案由认定存在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是离婚还是解除同居”这一问题上,共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且两人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且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结婚登记,其婚姻形式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应依法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件既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也不属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应定性为离婚纠纷。
律师说法:
婚姻有效,应按离婚处理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登记时年仅18岁,未达法定婚龄,但她在起诉时已满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不复存在,因此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该请求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并无胁迫情形,故阿右不具备申请撤销婚姻的资格。
第三,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该条例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若未补办登记,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本案中,阿右与朱某已于1994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尽管该登记存在虚假成分,但其已构成合法婚姻登记,因此不能适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方式。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包括“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该情形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而非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依据。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阿右在诉状中提出宣告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但经法院查证,其婚姻登记已合法有效,因此应告知其可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离婚。
综上所述,本案应定性为离婚纠纷,法院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