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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土地承包权是否可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519

案情回顾:张芳与李旺于199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共同取得了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张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共同财产之一。

争议焦点:张芳是否有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张芳是否能够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为夫妻共同享有,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不能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依法可以分割,张芳应享有相应的份额。

律师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芳有权分割

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其本质为用益物权,具有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依法可以进行分割。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最后,从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指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这些法律条文均体现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殊保护,进一步支持了张芳在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依法分割,张芳有权取得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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