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妻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回顾:张某与周某于2005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健(化名)由张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2007年9月,张健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周某工资收入增长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抚养费由每月120元增加至300元。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判决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0年6月,张某再次以张健生活和教育费用支出较大、周某收入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00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张某是否可以多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法院是否应支持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已就抚养费作出生效判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子女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增加,且父母具备支付能力,法院应依法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律师说法: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诉请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已经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该原则的核心在于防止重复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判决的稳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判决再次起诉,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在本案中,张某请求增加抚养费是基于新的事实和情况,即子女的生活与教育费用大幅上升,原定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该请求并非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主张,而是基于子女成长过程中客观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合理调整,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父母具备给付能力,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张健已进入重点高级中学学习,其生活和教育成本明显增加,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同时,被告周某的月工资已增至2560元,具备相应的经济支付能力。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