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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生矛盾起诉解除法院不受理,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24

案情回顾:
原告黎吉哲与被告谢小艺于1996年5月在一家酒店相识,随后原告邀请被告前往自己的宿舍居住。同年6月,被告辞去工作,频繁前往原告宿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向周围人介绍被告为自己的朋友,其同事也认为两人只是朋友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原告曾反对被告与邻居及同事交往。由于原告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外出且时间不固定,导致被告产生猜疑,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1996年8月11日晚,原告与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未能阻止其外出,情绪激动后从宿舍楼顶跳下,造成双腿摔伤,随后由原告送医治疗。目前,被告双腿瘫痪,暂住原告宿舍。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吉哲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猜疑和争吵,曾跳楼受伤,治疗费用已耗尽其借来的2万多元,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被告谢小艺则答辩称,她与原告相识后,原告带她到宿舍同居。后来原告得知她并非处女,态度骤变,经常找茬争吵,甚至殴打她。原告在她怀孕后还欺骗她服用打胎药。她不清楚原告是真心与她恋爱,还是在欺骗她。

法院判决: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被群众视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关系。经查,原、被告自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共同居住行为,但原告对外称被告为其女朋友,其同事亦认为两人仅为朋友关系,且原告反对被告与邻居交往,表明两人之间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行为属于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构成非法同居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黎吉哲的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判断原、被告之间关系是否构成非法同居,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可分为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两种。合法同居即婚姻关系,是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同居行为,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非法同居则指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同居行为,属于事实民事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在审判实践中,事实婚姻通常被视为非法同居的一种表现形式。

要认定同居关系是否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同居关系内部应存在两性关系,这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也与单纯的精神恋爱相区别;
2. 同居的主体应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关系,以区别于同性恋关系;
3. 同居双方应有共同生活的表现,如共同饮食、居住、娱乐等,以区别于通奸行为;
4. 同居关系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时间,时间过短则难以构成同居;
5. 同居双方需有明确的同居合意,若一方是被拐卖或胁迫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则不成立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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