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难题:婚房、补助金与复员费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伤残军人离婚引发财产纠纷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则在本地一家公司工作。两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受伤,导致身体残疾。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2013年9月,双方经协商决定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但在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存在较大分歧。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婚后所获得的特殊财产上,包括一套由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以及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及军人住房补贴等。双方对这些财产的归属意见不一,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所得财产,包括婚房及各项补助和补贴,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婚房由高某父母出资购买,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属于基于军人身份获得的特殊财产,应归高某个人所有,离婚时无需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结构较为复杂,应根据具体性质进行区分处理。
律师说法:军婚财产分割应综合考量
军人婚姻中的财产权是军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不仅包括一般的工资收入,还涵盖因军人身份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因此,在处理军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其财产构成的复杂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较为明确。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婚后所得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也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在军婚中,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特殊财产的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此外,旧《婚姻法》曾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转化为共同财产,但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该制度已被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也明确指出,法律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高某与李某虽已结婚多年,但其婚后所得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财产仍属于高某个人所有。因此,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第二种观点则存在偏差,其夸大了军人个人财产的范围,未能准确区分军人婚后财产的性质。首先,关于婚房的归属,需结合高某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来判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一般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房屋为高某个人所有,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等分。
其次,关于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其归属也需综合考虑。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即使高某尚未复员或转业,李某仍享有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权利,属于期待权,可在其复员或转业时主张。
至于军人住房补贴,虽然根据军队内部规定计入军人个人账户,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等分。
综上所述,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具有多重性质,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需根据婚姻存续时间进行分配。因此,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和准确。
在处理军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结合具体财产类型,依法进行区分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