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方父母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离婚能否分割?
王某某与吴某某于2006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正式确立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办理A小区B20-3-601室房屋的过户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妥善沟通,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自去年夏天起,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王某某提出离婚请求,吴某某亦表示同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支持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双方无婚生子女,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包括家具(电视柜1500元、茶几500元、床1700元)和家电(冰箱2700元、电视2300元、电脑3000元、饮水机900元),以上财产价值为双方认可的估价。
关于A小区B20-3-601室房屋的归属问题,该房屋由吴某某的父母以吴某某的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支付定金5000元,于2007年9月2日支付首付55000元。婚后,吴某某父母继续为该房屋偿还房贷。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吴某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吴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要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邦网律师指出,若一方父母在婚前以子女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婚后虽办理产权登记,但登记在该子女个人名下,该房产一般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若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依法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