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能否分割?离婚财产分配法律解析
2004年12月28日,高某某与骆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1月,骆某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A市B区京棉新城a3区t1t2楼及配套公建21层t12101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就该房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方庄支行申请了贷款。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的现值为190万元,贷款余额为34万元。
自2007年起,骆某某所在单位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每年向其授予股票期权。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骆某某所持有的股票期权中可行权的数量为2万股,行权价格为5.66元(港币)。骆某某提供了其于2010年5月28日打印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账户资金合并对账单(人民币),显示其股票及资金总资产为183,193.66元,高某某当庭表示认可。
2010年4月21日和4月27日,骆某某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中转出5万元和23万元。本院当庭询问骆某某该款项的去向,其称已偿还给其母亲,为此前所借。截至一审法庭辩论时,骆某某名下账户的资金余额为20,717.45元。
高某某与骆某某均认可,2008年高某某父亲病重期间,两人共同支付了5万元的治疗费用。高某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骆某某则认为是高某某父亲向他们借款。由于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性质,但考虑到该债权涉及案外人,故认为应另行处理。
此外,骆某某还主张其曾欠其姐姐20万元用于读书费用,以及欠其母亲及姐姐7.5万元,但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共同债务34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股票期权是在婚前被授予,但其行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且骆某某能够行权并获益,与高某某在家庭中的劳动付出和支持密切相关。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骆某某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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