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股票期权
2004年12月28日,高某某与骆某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1月,骆某某以其名义购买了位于A市B区京棉新城a3区t1t2楼及配套公建21层t12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就该房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市方庄支行申请了贷款。庭审中,高某某、骆某某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190万元,贷款余额为34万元。自2007年起,骆某某所在单位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分年度向骆某某授予股票期权,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被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为2万股,行权股价为5. 66元(港元)。骆某某提供其在2010年5月28日打印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账户资金合并对账单(人民币),其上显示骆某某的股票、资金总资产额为183 193. 66元,高某某当庭表示认可。2010年4月21日及2010年4月27日,骆某某分别从其所有的账户中转出资金5万元和23万元,本院当庭询问骆某某上述款项的去向,骆某某称还给其母亲了,是之前向其母亲借的。截至一审法庭辩论时,骆某某名下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20 717.45元。高某某、骆某某均认可在高某某父亲于2008年病重时送去治疗费5万元,高某某称该款项为赠与,骆某某称系高某某父亲向他们的借款。
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公民有结婚、离婚之自由。现高某某提出离婚,骆某某当庭予以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高某某、骆某某的共同财产有涉案房屋、骆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中可行权的部分、骆某某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号对应的总资产以及其他账户中的存款,对于以上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分割。对于骆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和4月27日转出的资金共计28万元,因上述款项系于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转出,且骆某某并未就其所称的借款关系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笔款项;亦按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骆某某所称尚欠其姐姐读书费用20万元,欠其母亲及姐姐7. 5万元,亦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高某某、骆某某于2008年给付高某某父亲的治疗费5万元,在高某某、骆某某均未就此款性质提出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为赠与,但因该债权涉及案外人,故本院认为应另行处理为宜。对于高某某、骆某某所欠共同债务34万元,本院亦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期权在婚前被授予,但行权权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且被告能够行权获益与原告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应当认定被告的期权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