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并办毕登记,但未离成时,是否属于共同财吗?
约定房产归一方并办毕登记,但最终未离婚
莫某某与李某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婚后,莫某某、李某某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某某阻止莫某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年5月,莫某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莫某某、李某某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莫某某登记在莫某某名下的 (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某名下。但是,李某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是:莫某某与李某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莫某某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虽然李某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莫某某与李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某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某某和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莫某某来登记在莫某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律师说法: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