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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签是否有效?婚内财产分割仍属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35

莫某某与李某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2007年暑假期间,因李某某阻止莫某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此后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某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并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并且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价值约20万元)归男方所有,愿意办理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将莫某某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所涉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至李某某名下。然而,李某某随后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某搬离住所,另行租房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莫某某与李某某所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属于要式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成立并生效。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若一方未在协议上签名,则该协议在法律上不成立。本案中,莫某某虽已草拟协议并交予李某某,李某某也口头表示同意,且双方已履行部分财产分割内容,但因李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导致协议不成立。因此,法院不能依据该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关于婚内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明确该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作出让步。但若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也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莫某某与李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协商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并已实际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未成立,因此其财产处理行为亦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李某某名下,但该财产仍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性质并未因变更登记而改变。

律师说法: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必须为要式协议,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财产的处理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即便已经完成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由于离婚协议未成立,财产变更行为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财产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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