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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仍属共同所有?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95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于1988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陈某女现年19岁,儿子陈某男现年16岁。2002年1月4日,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1999年10月12日,原、被告与A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C新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买了位于A县B镇C新城XX—X号地块,面积为99平方米,转让金为5.643万元。同日,原、被告共同支付购地款4.643万元。

离婚后,被告于2002年10月7日以个人名义领取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2)字第1156号),未告知原告,也未征求原告意见,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地块仍应视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2004年3月,被告在该地块上开始动工建房,2005年农历12月完工,2007年1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期间,原告自2002年9月27日与台湾同胞黄瑞乙登记结婚后,于2003年3月前往台湾生活,并多次从台湾汇款至被告账户,共计汇款20.7854万元。此外,原告于2006年1月从台湾返回后,亦曾支付部分建房工钱、材料款及购买家用物品等费用,这些行为均表明原告对建房有实际出资,属于共同投资行为。

综上,原告主张讼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其一半产权的诉请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若未明确分割,该财产仍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离婚时未明确归属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仍应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主张分割。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所或寻求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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