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家庭矛盾自杀,男方未尽注意义务是否需赔偿?
女方因家庭矛盾自杀,男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二原告及其女儿赵某某居住于A市B区C庄北里XXX楼xxx室,三被告则居住于同楼的XXX室。赵某某与龚某某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与龚某甲、汪某某共同居住在XXXX室。该房屋为二室一厅,总使用面积为53平方米,其中较大的卧室由龚某甲和汪某某居住,较小的卧室由龚某某和赵某某使用,两个卧室相邻。
事发当天,龚某某因工作原因常晚归,于2008年9月17日晚10时30分左右回家。次日零时左右,赵某某因不满龚某某频繁加班、忽视家庭,情绪激动,与龚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赵某某曾表示:“总这样下去,还不如自己跳楼。”然而,龚某某并未对此产生警觉。凌晨1时30分许,龚某某发现赵某某已不在室内,此前紧闭的推拉纱窗被打开。他随即到隔壁房间唤醒龚某甲和汪某某,三人下楼后发现赵某某已从楼上坠落身亡。随即,三人将情况告知二原告,赵宝中报警处理。
经公安机关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某系因高坠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互相帮助”不仅限于情感和经济层面,也包括在危急时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责任。本案中,赵某某与龚某某所居住的卧室面积不足10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家具外,空间极为局促。从现场照片可见,赵某某若要跳楼,必须先穿越狭窄的卧室空间,再踏上窗台前的板凳,推开纱窗,探身钻出仅宽40厘米至50厘米的窗口。考虑到赵某某体型较胖,完成这些动作不可能毫无声响,也非一蹴而就。尤其在她曾明确表达出“不如跳楼”的情绪后,龚某某理应提高警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悲剧发生。然而,他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某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龚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当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表现出自杀倾向时,另一方有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悲剧发生。若因未尽此义务而导致配偶自杀,自杀者的父母有权以另一方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互助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