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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母是否可以取得监护资格?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3) 浏览 139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

宋某甲于1998年2月4日出生,宋某甲的母亲为胡某某、父亲为宋某乙,被告宋某丙、陈某某系宋某甲的祖父母。宋某甲的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曾在2006年3月2日书写了离婚协议,但事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自2006年12月份起,宋某甲母亲胡某某离家外出,并于2007年10月份回到贵州老家。2008年1月12日,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因宋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无监护人,经宋某甲的亲属商议,在宋某甲母亲胡某某未回家期间,由两被告作为宋某甲的监护人,宋某甲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对此予以了认可。2008年1月14日,经桥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宋某乙的近亲属得到死亡赔偿金176940元、宋某甲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83625元等,共计333300元,上述款项均由两被告领取。至今,宋某甲一直随两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宋某甲签名为宋某甲母亲胡某某代签。

祖父母可以取得监护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年人的监护人,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宋某甲母亲胡某某自2006年12月份起离家外出,对宋某甲未尽监护之责,在宋某甲的父亲死亡后,因宋某甲当时无监护人,宋某甲的亲属商定由宋某丙、陈某某作为宋某甲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至今,宋某甲的母亲胡某某未回家与宋某甲共同生活,宋某丙、陈某某仍在对宋某甲行使监护职责,故宋某甲的母亲胡某某现不能作为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以宋某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宋某甲宋宇杰的起诉。

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但其监护资格可因死亡和监护能力的缺失而消灭,其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亦丧失合法性。以上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母是否可以取得监护资格?”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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