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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男方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么?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4) 浏览 141

案情简介:男青年意外发现孩子非亲生

H市男青年刘某是在儿子刘小某渐渐长大才开始起疑心的。2007年年底,他和妻子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没多久就办了结婚登记。虽然相识不到8个月,刘小某就出生了,但刘某还是接受了吴某关于刘小某是早产儿的说法。可是,到孩子满周岁的时候,刘某和家人怎么看刘小某,觉得跟爸爸一点都不像。为此,刘某不止一次质问过吴某。可是,当时吴某再次怀孕,夫妻俩并没有再谈离婚的事情。2010年3月,女儿出生,但因为刘小某的身世,刘某和吴某还是争吵不断。2013年上半年,吴某索性带着儿子刘小某回了娘家。

刘小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儿子,这一直是刘某心里的一根刺,最终,刘某决定做亲子鉴定。2014年8月,刘某得到答案,他不是刘小某生物学父亲。多年的怀疑得到证实,刘某很气愤,他向H市A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吴某赔偿他这些年抚养刘小某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同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后来,刘某放弃了要求吴某赔偿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判决:男方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

孩子非亲生,对男子来说,同时意味着妻子的出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时,是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H市A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中,吴某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刘某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张群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张群精神的痛苦,故对张群要求离婚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在酌定此类的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后果等因素。随后,A区法院判决刘某和吴某离婚,刘小某归吴某抚养,女儿归刘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并判决吴某赔偿刘某3万元。

律师说法: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判令酌情返还,不过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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