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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9

卢某和丈夫育有两个孩子,但是丈夫出车祸不幸去世。卢某就孩子抚养与公婆赵某、常某达成协议,后又因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卢某一纸诉状将公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教育权。那么,公婆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吗?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又有哪些呢?

案情:丈夫出车祸去世 妻子要求公婆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卢某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后,留下赵一、赵二(化名)两个孩子,卢某就孩子抚养与公婆赵某、常某达成协议,后又因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卢某一纸诉状将公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教育权;赵某、常某提出反诉,要求卢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

结果:妻子是孩子法定监护人 应当行使监护义务

4月13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卢某享有对赵一、赵二的监护权、教育权;判令反诉被告卢某支付反诉原告赵某、常某7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常某之子赵甲原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一、赵二两个孩子。2009年赵甲因车祸身亡,原被告共得到赔偿款24.5万元,扣除已支出的2.5万元后,剩余22万元。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由原告卢某保管。

之后,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又因孩子抚养等问题使矛盾激化,最终原告离开被告家,两个孩子由二被告抚养至今。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带走,由原告履行监护义务,并主张由原告支付2010年4月6日至今的抚养、教育费用1万元,原告同意支付费用500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作为赵一、赵二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孩子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庭审中,二被告同意原告带走孩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侵害其监护权和教育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离开被告家,孩子一直由二被告抚养,二被告为孩子支付的抚养、教育费用,原告应当返还给二被告,结合案情,法院酌定为7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监护人是指对人(多为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人,一般来说是父亲和母亲,这是简单家庭的状况。然而当原亲生父母有的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养育自己亲生子女,孤儿院或寄养家庭就变成小孩的监护人。亦有些父母双亡的小孩由亲戚照顾,照顾小孩的亲戚就变成小孩的监护人。一些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如智障人士)亦会有监护人。

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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