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案件事实: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妻子,两人婚后生育一子。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半年有余,抚养费也一分不给孩子。被告的出走给孩子及原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被告已多次离家出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出示下列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3、户口薄一份,证明双方育有一子谢某丙。
4、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立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
5、残疾证一份,证明原告有残疾,监护人为谢某丁(原告父亲),是原告的父亲现已去世,所以监护人现为孙秀兰(原告母亲)。
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谢某丙。原告为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被告下落不明,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不尽义务,现已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因被告下落不明,以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可待知晓被告下落后,另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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