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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93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谢某丙。现被告已离家出走半年有余,且未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的行为,给原告及子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生活困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一份,证明双方共同育有一子谢某丙;4、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目前下落不明;5、残疾证一份,证明原告为残疾人,其监护人为谢某丁(原告父亲),但谢某丁已去世,现监护人为原告母亲孙秀兰。

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仍需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本案中,被告长期离家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现下落不明。在离婚后,婚生子谢某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原告可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以上为被告下落不明情况下原告起诉离婚及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案例。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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