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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家暴起诉离婚 被告赌博原告无收入子女由谁抚养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26) 浏览 117

案件事实:原告被家暴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合,婚生一女王馨欣(2012年3月1日)生。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仅几个月时间,彼此的性格秉性都很不了解,属于闪婚及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特别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的眼睛、鼻子、头部都打坏过,被告还经常赌博,最近把原告的嫁妆首饰都拿到典当行当了,而且被告还吸毒。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工资4500元,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没有固定工作,靠打工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现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赌博原告无收入子女由谁抚养合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被告及被告母亲一同生活,考虑孩子年纪尚幼,不适宜变更生活环境,且原告无固定工作及住所,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女儿较为适宜。关于被告抗辩其自身工作需要倒班,有赌博等不良恶习,且其母亲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婚生女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可待婚生女年纪稍大,或原告生活状况改善时,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或再行向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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