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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隐瞒精神病,离婚判决依据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101

案件简介:原告卢某诉称,其与被告龙某于2010年2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仅见面两次,感情基础薄弱,便在2010年2月17日到藤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母亲才告知原告,龙某在广东打工期间曾受到刺激,需长期服药治疗。2010年6月29日,原告发现龙某行为异常,遂带其前往藤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初步判断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随即主动带龙某前往广西脑科医院心理科住院治疗,住院29天后出院,期间由原告独自照顾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原告每月陪同龙某前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2011年2月3日,龙某病情再次发作,原告带其从湖南返回梧州,并于2月9日送其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继续照顾龙某并支付相关费用。此后,原告每月带龙某前往医院复查治疗。2011年10月14日晚,龙某在湖南工地突发精神分裂症,原告及时联系其家人,将龙某送至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2000元。2011年10月25日原告返回探望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均未达成一致。经查,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虽多次接受治疗,但未能痊愈,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经济帮助款20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在2011年10月14日住院期间,原告未尽照顾义务;2011年10月25日后,原告亦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经济上未给予支持。同时,被告因患病无经济收入,需长期服药治疗,故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被告还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其工资27000元,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而原、被告均确认无共同财产,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另要求原告承担2011年10月25日之后的医药费20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实由原告支出,法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原告卢某应给付被告龙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治疗无效,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能建立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或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且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有好逸恶劳、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确无下落的;
13. 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无法谅解的;
14. 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
15.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判断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如您遇到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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