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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单独为孩子改姓?法院判决明确法律界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6) 浏览 265

案情简介:
牛某是一名医院医生,1998年通过他人介绍与杨某相识并结婚。由于牛某家境较为贫困,而杨家只有一个女儿,双方决定以“上门女婿”的形式结合,但约定婚后的子女必须随母姓。婚后夫妻感情稳定,2001年杨某生下一名儿子,取名杨小某。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牛某逐渐对这一约定产生不满,尤其对孩子随母姓一事心存芥蒂。2002年,他未与杨某商量,便擅自前往派出所将孩子的姓名改为牛小某。杨某得知后,认为牛某未经自己同意就更改孩子的姓名,缺乏尊重,感到非常委屈。杨某的父亲对此更是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的姓名恢复为杨小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在婚前虽同意子女随母姓,但该约定并非法律效力的婚姻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牛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牛某将孩子的姓名改回杨小某。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单独为孩子更改姓氏?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一决定应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本案中,杨家以子女随母姓作为招赘的条件,属于一种约定,但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牛某在未与妻子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同样违反了法律。因此,夫妻双方在决定子女姓氏时,应当通过民主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出更改。遇到涉及子女姓氏的婚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孩子及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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