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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分居三年离婚 离婚后子女的医疗费用如何分担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8) 浏览 152

案件事实: 原被告分居三年离婚

2007年10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乙,现年6周岁。双方因性格不和,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女刘某乙。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子女的医疗费用如何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考虑婚生女刘某乙的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原告的经济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以500元为宜。如婚生女因病就医支出较大,则应由双方平均负担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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