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恐吓原告及亲属 双方同意离婚如何确定债务
案件事实:被告恐吓原告及亲属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某,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遭到严重伤害。原告于2013年4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至今原、被告感情毫无进展,被告无悔改之意,甚至变本加厉,经常恐吓原告及原告亲属。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6,000.00元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归我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0元。6,000.00元债务我不知道,不同意共同承担。我给原告和孩子看病借的钱,孩子看病借了33,000.00元,原告看病借了30,099.00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010年12月8日生)。2013年2月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2013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双方同意离婚如何确定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00元,被告称给原告看病借款30,099.00元,给孩子刘某看病借款33,000.00元。双方均否认对方主张的债务存在,并且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本院对原、被告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原告承认曾向被告四娘蒋淑杰借款2,000.00元,同意由其个人偿还,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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