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过诉讼时效,如何理解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养父去世遗产未分割,养母去世分割遗产起争议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黄石大道北8号王家坳小区44室原为被继承人蒋某松、邱某姣所建。邱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被两人收养,其后经人介绍,邱某与蒋某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1985年10月1日在蒋氏家族多人见证下,蒋某过继给蒋某松为子。1993年4月27日,邱某与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调解离婚。2010年11月11日,被继承人蒋某松去世,其继承人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2016年10月23日,被继承人邱某姣在六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对王家坳小区44室房屋进行分割,邱某与蒋某均在该遗嘱上签字。2016年12月22日,被继承人邱某姣去世。邱某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房屋的62.50%。
法院判决:遗嘱签字有法律效力,判决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房屋为被继承人蒋某松、邱某姣共同财产。邱某与蒋某系被继承人的养女、养子,均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2010年11月11日蒋某松去世后,邱某与蒋某及邱某姣未能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对遗产进行分割。在时隔近六年后,被继承人邱某姣在其所立遗嘱中对遗产进行分割,邱某与蒋某均予以签字认可,故邱某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遗嘱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2010年11月11日蒋某松去世后,原、被告及邱某姣未能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对遗产进行分割。在时隔近六年后,被继承人邱某姣在其所立遗嘱中对遗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均予以签字认可,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被继承人邱某姣2016年10月23日所立遗嘱分割争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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