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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自愿替继女返还彩礼并写下欠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9) 浏览 145

案情简介:继父自愿替继女返还彩礼并写下欠条

2013年,被告王某某与赵春艳之母宋玉珍同居期间,原告冯某某与赵春艳发生婚约财产纠纷。2013年5月30日,原告父母等人找宋玉珍要求返还彩礼时,宋玉珍同意返还21000元,并由被告及宋玉珍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另为原告出具21000元欠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21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2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赵春艳发生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基于与赵春艳之母宋玉珍的同居关系,自愿承担替代责任,与原告签订协议、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返还原告彩礼21000元,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协议,履行返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礼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不能履行婚约就必须返还彩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给付,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准。因此,当男方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需返还彩礼。

以上就是“继父自愿替继女返还彩礼并写下欠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的案情介绍,您看懂了吗?彩礼返还在实际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如果单纯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也有些不妥,因为很多实际案例中,也存在给付一方反悔退婚的情况。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建议您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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