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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被驳回后再次起诉 法院判离并分割婚后财产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9) 浏览 163

案情简介:离婚起诉被驳回后再次起诉

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9月18日,原、被告在韩庄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3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王倩楠,现已出嫁。2002年1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王某某。2012年,原告王某跟随剧团在外演出期间和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原、被告夫妻感情因此出现矛盾。2013年1月3日,原、被告生气后,原告王某离家外出与被告叶某分居至今。2013年5月29日,原告王某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汝南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文中、被告叶俊梅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闹离婚已近两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疏远。原告为了离婚第二次起诉,也说明原告坚决离婚的态度。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宜继续维持,原告王文中要求与被告叶俊梅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想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需经过6个月才可以。

具体而言,二次起诉离婚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满6个月则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是2013年8月2日做出的,也就是说,2014年2月2日,原告可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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