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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假离婚,一方能否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协议?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9) 浏览 177

一、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

2015年1月22日,陈某与王某甲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两辆车辆归王某甲所有;两间商铺归王某甲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甲偿还;陈远归王某甲抚养,陈某每月月底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陈远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平分支付。随后不久王某甲与案外人绍雪峰领取了结婚证。陈某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二、法院判决:支持撤销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对陈某请求撤销2015年1与22日与王某甲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存在欺诈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请求撤销

男女双方商定假离婚,离婚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以对方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该离婚协议中未涉及二女儿抚养问题,不符合常理。虽王某甲辩称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但从双方父母四人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离婚后感情依然很好,未能体现如王某甲所述系因感情破裂与陈某自愿协议离婚,且王某甲父亲即本案证人王某乙还反映王某甲与陈某吵架时说出来系为小孩报户口而假离婚。原审四证人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反映的上述情况应较为客观真实可信,能够印证陈某受到欺诈的主张,所以陈某请求撤销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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