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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前挥霍无度,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少分遗产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9) 浏览 212

案情简介: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出现纠纷

2005年6月8日,杨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张某系杨某与其前夫之子,于1987年7月26日出生,随杨某、陈某共同生活。杨某与陈某婚后共同建设彩钢房4间,东厢房1间。陈某在婚前建设西厢房2.5间,杨某在婚后对西厢房进行了一定的修缮维护。共同生活期间,张某一直贪图玩乐,挥霍家中财产,未对陈某和杨某尽赡养义务。2015年2月10日,陈某因病去世。张某欲求分割遗产,杨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少分遗产。

法院判决:未尽赡养义务,判决少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陈某结婚时,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陈某并非自幼起抚育张某,且张某未对陈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在分配遗产时,张某酌情少分或不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对于张某只分配43%遗产。

律师说法: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少分遗产吗?

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知,杨某与陈某结婚时,杨某与其前夫之子张某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且随杨某、陈某共同居住、生活,故张某系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杨某与陈某结婚时,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陈某并非自幼起抚育张某,且张某未对陈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分配遗产时,酌情少分或不分。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生前挥霍无度,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少分遗产吗?”案例的具体介绍,在涉及婚姻纠纷中的遗产纠纷时,一定要积极在专业婚姻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问题分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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