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当事人起诉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孙某乙;××××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丙。因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缺乏有效沟通,感情逐渐破裂,于2014年6月19日经盱眙县河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女儿孙某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原告孟某不承担抚养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2014年10月30日,被告孙某甲在法院谈话笔录中表示同意将孙某丙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孟某,并承诺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丙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撤回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
法院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孙某丙由原告孟某抚养,被告孙某甲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孙某丙生活费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的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有探望权,但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亦表示同意,且孙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关于抚养费标准,被告同意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该金额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予以确认。教育费和医疗费则按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如今后生活条件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调整抚养费数额。
律师说法:在夫妻离婚后,若一方或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均可以依法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抚养权通常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本案中,被告虽最初获得抚养权,但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因此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变更并不因子女是否为婚生而有所区别。如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