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子后女方离家出走,彩礼返还与财产分割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3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甲,现由原告抚养。2014年3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冯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礼26000元、认家费1100元、改口费1600元,共计28800元。同居期间,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广川分理处的共同存款为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在考取驾驶证时向其索要25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800元,并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元;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5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500元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因婚约关系索要彩礼属于传统习俗,应予以摒弃。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被告索要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风俗,酌情判定被告返还彩礼5000元为宜。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5000元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应均等分割,由被告支付原告2500元折款。
原告主张被告在考取驾驶证时索要2500元,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该请求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婚同居彩礼如何酌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项的适用,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子女,因此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彩礼在同居期间的使用情况等,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合理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