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 女方生子后离家出走
案情简介: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证。2013年12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3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告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孩子18周岁时止。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礼款26000元、认家1100元、改口费1600元,共计28800元。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广川分理处共同存款为5000元。
原告称被告考取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原告处索要人民币25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800元。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元;原、被告共有存款5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共有存款折款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证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被告因婚约关系向原告索要彩礼纯属封建陋习,应当予以摒弃,根据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被告索要彩礼的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5000元为宜。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5000元,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原告称被告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时在原告处索要人民币2500元,因被告未到庭核实,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应予以证实,且不属于婚约彩礼的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未婚同居彩礼如何酌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生育了子女,因此,彩礼返还 应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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