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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彩礼引发乡村婚恋纠纷,彩礼返还法律原则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30

案情简介:
张某,现年24岁,家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镇某乡。2015年8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朱姓女子。两人交往后,按照农村习俗,张某家于当年12月向朱某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五金一钻。原本婚期定在2016年4月,但朱某家以农村风俗为由,再次索要2万元彩礼,并要求结婚时上车钱和下车钱分别为8800元和6600元,还提出婚前需为女方购买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及高档衣物,甚至要求男方准备二十四箱烟酒礼品。面对如此高昂的费用,张某家无力承担,遂提出解除婚约,但遭到女方家的拒绝,女方声称根据农村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有权不返还彩礼。尽管多次通过他人调解,朱某家态度依旧强硬,张某家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2016年5月1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朱姓女子家承认已收到张某家支付的10万元彩礼及3万元五金一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被告及其父母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由于双方并未实际结婚,且未共同生活,而张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家应当返还彩礼。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6月1日前返还张某10万元彩礼及五金一钻,而张某自愿放弃订婚时为女方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
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该解释指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标准。若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无论未能结婚的原因是什么,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虽共同生活但因特殊原因离婚,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彩礼。

(一)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建立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若双方虽登记结婚,但从未共同生活,也未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实际上并未形成实质性的婚姻关系,彩礼的返还请求应予以支持。现实中,也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的情况,例如一方在领取彩礼后,既不共同生活,也不履行婚姻责任,甚至在短暂共同生活后便提出离婚。因此,“未共同生活”不应仅从字面理解,而应结合实际行为和婚姻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二)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返还彩礼的第二种特殊情况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双方已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通常不予以返还。但若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则可主张返还。法院在认定“生活困难”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标准较为严格。

(三)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诉讼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若双方已缔结婚姻关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诉讼主体应为夫妻双方,即便彩礼实际由一方家庭支付或给付至另一方亲属,也应以男女双方为当事人。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则应以实际给付人与实际收受人为诉讼主体,以确保权利义务的准确归属。

2. 举证责任:
原告在主张返还彩礼时,需首先证明所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性质,即该财物的给付是基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意图。其次,需证明彩礼原本属于自己所有,应提供购买财物的原始票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若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还需进一步证明其在正常支出后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达到“困难”的证明标准。

以上案例介绍了高额彩礼引发的纠纷及其处理原则,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提前咨询婚姻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与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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