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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否因受胁迫无效?法院判决明确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2

一、案情简介:邱某与王某离婚后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邱某与王某于2011年6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内容,因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王某精神严重受损,邱某同意在十年内分十次支付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外,离婚补充协议书中还约定,邱某需负责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且该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后,邱某因多次就支付2000万元分手费事宜与王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及离婚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自愿达成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忠实义务主要涵盖不重婚、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从事性交易等行为。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利与义务,但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违反忠实义务不仅损害夫妻感情,也对一夫一妻制度构成威胁。

本案中,邱某与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邱某在协议中明确承认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侵害了王某的配偶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邱某应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或其他强迫手段,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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