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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凭借亲子鉴定索要他人婚生子抚养权 证据不足遭法院驳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79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于××××年××月××日与程达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程某乙。原告余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与之发展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此后,余某以自己为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为由,多次要求李某带程某乙与其外出游玩,最终导致李某与程达于2014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2015年11月11日,李某与程达再次登记复婚,余某随即以亲子鉴定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程某乙。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方瑞法医物证亲子鉴字(2013)第5586号。被告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其并未与原告一同带程某乙前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鉴定书照片中的男孩并非程某乙。因此,该鉴定书仅能证明原告与照片中的男孩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而不能证明其为程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要求抚养程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书所涉照片中的男孩即为程某乙,亦无法证明被告曾带程某乙与原告一同前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此,原告主张其为程某乙生物学父亲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与程达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后生育程某乙,符合正常的生育时间顺序,程某乙应为被告与程达的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程某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作为有配偶之人,在被告已与程达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律师说法:单一证据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单一证据的审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该亲子鉴定的样本来源为程某乙,因此该证据缺乏充分的证明力,法院依法未予采纳。

以上即为“男子以亲子鉴定为据要他人婚生子抚养权,证据不足被驳回”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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