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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购车,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3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和使用。被告钟某与何某为情人关系。2012年7月31日,何某使用杨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五万元,并从其朋友处借款一万元,共计六万元,用于支付钟某购车的部分款项。杨某在收到银行通知短信后,要求何某归还该笔款项,但何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杨某自行偿还了上述六万元欠款。随后,杨某得知何某支付该笔款项是为了给情人钟某购车,因此要求钟某归还欠款,但被钟某拒绝。杨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章贡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何某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信用卡为他人刷卡消费,且事后未归还,已违反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尽管何某为钟某购车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但该行为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或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庭审中,何某也同意归还欠款,但杨某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其丈夫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了杨某要求确认何某赠与钟某六万元行为无效及要求钟某返还欠款的主张。

律师说法: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具有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应受该约定约束,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或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变更或撤销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若原协议已公证,则需重新公证。

(二)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是指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我国法律原则上承认其对外效力,但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前提。若第三人知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外有效,可对抗第三人;反之,若第三人不知情,则该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因债务产生的责任。对于未负债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则可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清偿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关于“第三人知道”的认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情形,但通常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明确知晓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情况下,该约定才具有对外效力。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夫妻双方证明第三人是否知情,而非由第三人主动举证。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晓该约定,例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明确注明夫妻实行约定制及约定内容,则该协议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不得要求协议另一方承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综上,夫妻签订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该协议对外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尤其是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协议内容。因此,本案中,杨某虽有权依据协议要求何某偿还欠款,但因无法证明钟某知情,故其要求钟某返还欠款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以上是关于“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买车”案件中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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