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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长期遭家暴服药自杀未遂 男子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9

案情简介: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子。长女董真言出生于2002年11月22日,现就读于徐州市鼓楼区八里中心小学五年级;幺子董某某出生于2009年8月2日,现就读于兴隆花园二期幼儿园大班。两个子女目前均居住在徐州市鼓楼区八里村东路四巷29号。

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7月17日,被告范某因家庭矛盾服药自杀未遂;2011年8月5日,双方发生争吵并有推搡行为;2012年4月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在大鸭林酒店发生纠纷,原告揪住被告头发并拖拽;2012年9月14日,双方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并动手,导致被告范某受伤,随后在徐州市第一医院检查花费1094元,后转至徐州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自此,原、被告正式开始分居生活。

原告董某称,被告范某已离家出走三年,家庭责任全由其一人承担。此前,原告曾起诉离婚但最终撤诉,被告也两次提出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范某则表示,若能妥善处理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其同意离婚,但同时要求原告赔偿其医疗费用1094元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原告董某需赔偿被告范某医疗费109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609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范某主张原告董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通常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行为。本案中,2011年8月5日、2012年4月5日以及2012年9月14日发生的多次冲突,包括争吵、推搡、揪头发拖拽及殴打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此外,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零九个月,且双方在近几年内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亦未表现出任何挽回婚姻的意愿,仅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争执。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物质损害赔偿涵盖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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