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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独自下楼溺亡,家长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206

案情简介:7岁幼童溺亡小区游泳池

黄先生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天色已暗,7岁女儿小英吵闹着想要到楼下玩耍。黄先生叮嘱她吃过晚饭后再去,并让其在楼道内独自玩耍。然而,他未曾想到,小英会自行乘坐电梯下楼。许久过去,夫妻二人未听到门外有动静,这才察觉孩子失踪。当晚8时30分,黄先生联系同事和小区物业一同寻找,并向派出所报警。23时50分,众人在小区的露天游泳池内发现了小英的遗体,确认其已溺亡。

黄先生夫妇悲痛之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据调查,该小区的露天游泳池设有围栏,事发当晚处于歇业状态,大门紧锁,池内水深约1.1米。物业公司辩称,泳池在歇业后的第二天水位基本排干,仅保留约30厘米的水用于池底养护。但由于事发前几天南宁连续降雨,泳池内存在少量积水,但水深依然较浅。物业公司认为,孩子的溺亡是由于家长监管不力所致,与自身无关。

然而,黄先生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并经营高风险的游泳池,却没有对泳池与公共通道、儿童游乐区等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导致小区居民面临潜在危险。此外,泳池在非营业时间仍保持蓄水,未安排专业人员值守,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家长与物业均担责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报警记录及庭审陈述来看,小英虽有口吃,但已满7岁且未上学,不能据此推断其存在智力障碍,仅能说明她需要更多的关注与照顾。事发当晚,小英多次要求下楼玩耍,而黄先生夫妇未及时制止,放任其在门口自由活动,且门外设有可自由上下楼的电梯,导致孩子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看护范围,因此,黄先生夫妇在监护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尽管泳池设有围栏,但围栏的间隙较大,身高较矮或体型较瘦的人可轻易穿过,甚至有人可翻越围栏进入。从最先发现尸体并下水确认的证人证言来看,事发当晚泳池水深约为1.1米,即便有雨水积聚,但作为泳池管理者,应在歇业期间密切关注水位变化,特别是在雨后,更应及时排干多余积水,确保安全。而该泳池位于儿童密集的小区内,物业公司在设计与建造时未充分考虑儿童翻越围栏进入泳池的风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先生夫妇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先生夫妇经济损失共计155041.2元。

律师说法:家长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放手让孩子成长并不等于放任不管,若因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发生意外,父母也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黄先生夫妇未能有效监管孩子,放任其在门口自由活动,而该区域设有可自由通行的电梯,使孩子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存在明显的监护缺失。因此,黄先生夫妇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是关于7岁女孩独自下楼溺亡泳池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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