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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起诉离婚 判决不离后多久可再次起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7

案情简介: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高中同学,两人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12月26日在开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18日,原告马某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感情未见改善。2014年6月20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无法挽回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进行调解,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半年内,双方仍未采取任何措施修复关系,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其已无和好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二次起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体现法律“劝和不劝离”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起诉、受理及审理程序设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需注意的是,若第二次起诉是由原婚姻关系中的被告作为原告提起的,则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是关于“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多久可以再次起诉”的案例说明,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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