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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分居17年原告起诉离婚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55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86年生育长女陈丽华,1988年生次女陈烨华,1990年7月2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诉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1998年起,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再返回原告家中,也未与原告有过任何联系,双方已分居长达17年。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年××月起开始同居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分居时间已满17年,明显超过法定的两年期限,符合离婚条件,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关于因分居离婚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然而,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下面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分居的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夫妻因工作、学习或其他正当理由暂时分开居住,不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不能以此作为离婚的依据。其次,分居的“两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不能断断续续或间断计算。如果在分居期间双方偶尔有同居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连续分居,因此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此外,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应无实质性共同生活,即没有夫妻间的正常交往和生活联系。

综上所述,只有在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且无夫妻生活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法判决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已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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