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大出血住院丈夫不管,离婚后岳父母垫付医药费能否追偿?
案情简介:
2013年农历7月,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20日举行婚礼。2013年9月12日,二人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20日,原告因分娩大出血住院治疗,孩子不幸夭折,共花费医疗费25916.24元,其中原告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5000元,被告支付了10916.24元。此后,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7日、7月15日至7月23日期间,因病情再次两次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4900元,均由原告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出院后一直住在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85000元。被告齐某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在婚前患有严重疾病,其在婚后才得知,认为原告存在隐瞒病情的过错,导致自己承担了大量治疗费用,因此同意离婚,但对医疗费的承担比例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未能建立深厚感情,且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在生育及患病期间多次住院,被告却以借医疗费为由离开医院,未履行照顾义务,且在原告出院后未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关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因病住院期间,被告未尽到扶养责任,原告父母在被告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垫付医疗费用,该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齐某向原告高某支付医疗费25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一方患病,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费用。若一方未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已成年子女支付医疗费用的,该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支付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父母垫付的医疗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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