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部分返还彩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219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朱某甲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3日举行订婚仪式,同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在结婚仪式前,原告向被告朱某甲支付彩礼款30000元,原告父母另赠予被告朱某甲见面礼3800元。随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朱某甲离开原告住所,双方未能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朱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款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甲支付给被告朱某甲的礼金,系基于结婚共同生活的目的,应认定为彩礼。由于双方虽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乙、陈某乙返还彩礼的请求,因二人未实际接收彩礼,法院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甲明确表示放弃原告处的嫁妆。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朱某甲返还彩礼款12000元。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

彩礼返还并非一定全额返还,具体数额应根据解除婚约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酌减。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通常依据共同生活的时间来判定返还比例: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但不足两年的,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但超过三个月的,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70%。此外,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返还比例可在上述基础上再适当减少5%至20%。

以上是关于“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不支持全额返还”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