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被告婚前买房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都市先锋商住楼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按揭借款手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于2009年10月复婚,后又于2009年11月离婚,但二次离婚均未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认为,嘉兴市都市先锋商住楼1-1707室房屋属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原告仍有权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原告现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价款
2006年被告与远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远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都市先锋商住楼房屋1套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了首付款83220元,办理了10年期按揭贷款。2007的8月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登记为被告。原、被告于2009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财产处理:轿车归男方所有,无其他财产处理”。2009年10月,原、被告复婚,并于2009年11月再次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财产分割:轿车归女方所有,行驶证归男方持有,离婚后自行过户,另男方再补偿女方40000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都市先锋商住楼房屋系被告在婚前购买,产权人也登记为被告,故该房屋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向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亦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如果确实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则被告应就原、被告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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