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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但已生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法院判决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217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通过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农历6月2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14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昊昱。在同居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了彩礼38000元,并为被告徐某购买了“三金”,总价值为37920元,其中包括部分金银首饰23000元、银手镯一对450元、金手镯一只13800元、戒指一枚68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30000元作为衣服钱和20000元作为零花钱。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款项共计85330元,并请求抚养孩子李昊昱,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款38000元;儿子李昊昱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徐某应支付每年4000元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虽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张某某以结婚为由索取的彩礼,扣除必要的支出后,应依法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金银首饰款项,因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种类及金额的证据,法院仅对被告无异议且已查明的23000元部分予以确认。被告徐某称其已将首饰归还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该首饰属于其个人专属用品,其有保管义务,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徐某应按双方认可的折价23000元返还给原告。考虑到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且被告徐某在举行婚礼时仍为未成年人,法院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决定二被告按一定比例返还相关费用。对于李昊昱的抚养问题,双方在庭审中一致同意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徐某则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双方已经生育子女,彩礼仍应返还。但在实际审判中,许多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女方及子女的利益,适当减少返还的数额。

小编提醒:
如您对彩礼返还的具体问题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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