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微信红包与缔结婚约无关,能否要求退还?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16) 浏览 177

案情简介:微信红包与缔结婚约无关

2016年底,蔡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年初,胡某去蔡某家“看家为凭”(指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与男方家长见面),蔡某家依照习俗分别支付胡某10000元、胡某母亲1000元、胡某弟弟500元、胡某两舅母各500元,共计12500元。在恋爱期间,蔡某先后六次用微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送给胡某1853.3元,用微信红包发送给胡某母亲2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请求退还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本案中,蔡某经媒人介绍与胡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被告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关系致使蔡某赠予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胡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蔡某,故对蔡某要求胡某返还 “看家为凭”时蔡某赠予给胡某及其亲友的1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系蔡某在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蔡某要求胡某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胡某向蔡某返还彩礼款12500元。

律师说法:微信红包能否要求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本案中,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系蔡某在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蔡某要求胡某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微信红包与缔结婚约无关,能否要求退还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