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孩子两岁夫妻离婚 没有感情基础是否是法定离婚理由?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6) 浏览 178

案情简介:
褚某某与徐某某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某甲,现年2岁。2015年4月28日,褚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7月15日作出判决,认为褚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驳回其离婚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现褚某某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并要求由徐某某抚养孩子。褚某某表示,双方婚姻关系未有改善,其不愿继续维持这种不正常的夫妻关系,故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准予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
许多婚姻虽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建立,但最终因感情破裂而结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近年来,随着“闪婚”现象的增多,不少夫妻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关系建立后也未能培养出深厚感情,导致“闪婚闪离”成为常见情况。

那么,没有感情基础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没有感情基础的夫妻,若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依法申请离婚的。

以上是关于“孩子两岁夫妻离婚 没有感情基础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吗”的案例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