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用姐姐身份证结婚,是同居关系还是有效婚姻?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2007年农历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燕涛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举行典礼同居。2007年8月21日,原告李某使用其姐姐李红芬的身份证与被告在永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农历5月10日,原告生育长女王梦瑶;2012年农历3月4日,次女王梦佳出生。2015年农历1月5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自此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决由其抚养两名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120198元,并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财产,同时偿还向其父母所借的20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燕涛系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提交的结婚照片亦为二人真实身份信息,且登记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尽管原告在登记过程中使用了其姐姐的身份证,存在一定的登记瑕疵,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仍为有效。原告以双方为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与事实不符,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问题,此类行为通常会引发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冒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二是被冒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形式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而对于被冒用人的法律婚姻关系,需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进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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