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证 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
案情简介:女子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证
2007年农历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典礼同居,2007年8月21日原、被告亲自到永年县民政局,原告李某用其姐姐李红芬的身份证同被告办理了结婚证。2008年农历5月10日原告生长女王梦瑶,2012年农历3月4日生次女王梦佳。2015年农历1月5日双方因琐事闹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抚养两个女孩,被告承担抚养费120198元,要求被告返还我的陪送财产,并由被告偿还借我父母的款2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燕涛自愿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照片亦为原、被告本人照片,且登记时原告已超过二十周岁,被告已超过二十二周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原告李某虽借用其姐姐李红芬的名义与被告办理了结婚证,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婚姻仍属有效婚姻。故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本院与原、被告之间是有效婚姻的事实不符。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行为,会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冒用人与第三人的同居关系和被冒用人和第三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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