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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6) 浏览 188

案例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4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深圳市福田区xx室、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栋xx室、深圳市龙岗区xx区xx栋xx室等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当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时,被告却失联,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取得房屋产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三套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告,并判令被告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责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第九条规定,若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但若未发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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