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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约定后妻子拒还,夫妻债务约定的法律效力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6) 浏览 121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居住在镇平县王岗乡的赵某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商向李显成借款6万元,并由赵某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30日。去年12月底,赵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由白某负责偿还该笔6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显成多次向赵某与白某催讨,但赵某以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债务由白某承担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尽管赵某与白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了分配,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赵某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具有双重效力:一是对内效力,即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对外效力,即该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如果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对外有效,债务应由约定归其所有的那一方承担;反之,若债权人不知情,则该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财产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另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非债务人一方在清偿后,可向负债一方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非债务方与债务方视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夫妻之间有债务分配的约定,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债权人应尽的还款义务。

以上案例说明了在离婚后,若一方拒绝履行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依法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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