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将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轰出家门 法院判决恢复居住权
案情简介:原告赵运欣与被告赵庆文系父女关系,赵运欣与韩玉柱为夫妻。自1991年赵运欣与韩玉柱结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被告赵庆文位于东良马村的房产中。起初,原、被告之间关系和睦,但随着时间推移,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2007年2月15日晚,因处理家庭事务的问题,原告夫妻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导致原告夫妻为避免冲突,暂时离开住所在外居住,计划待被告情绪平复后再返回家中。
7天后,原告通过五舅及村支书进行调解,希望被告能同意其夫妻回家居住,但被告始终不同意,并且拒绝原告夫妻返回家中取用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认为,作为家庭成员,其享有在家居住的权利,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允许其回家居住。
法院判决:被告赵庆文应将大门和北屋门的钥匙交予原告赵运欣、韩玉柱,允许其回家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夫妇自1991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赵庆文的房产中,至今已超过17年。赵运欣作为被告的女儿,是其家庭成员,而韩玉柱因与赵运欣共同劳动生活,也已成为被告家庭的实际成员。被告要求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夫妇虽无固定收入、在外无住房,且育有两个女儿,但被告目前拥有三处住房,其中两处长期闲置。若不允许原告夫妇居住,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家庭和谐与赡养义务的履行。因此,被告应允许原告夫妇回家居住。
律师说法: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与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年轻夫妻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关系复杂,矛盾也时有发生。面对家庭矛盾,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加强沟通,理性协商,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可根据约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亦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因此,女婿或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同样享有应有权利,不应受到歧视或排斥。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因身份差异而产生隔阂。以上就是“老父亲将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轰出家门,法院判其回家居住”一案的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