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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出走十年后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判决孩子抚养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85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于同年9月12日在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7年12月16日生育长女张XX1,2002年11月5日生育次女张XX2。2002年,原告怀孕五个月期间,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为防止原告离家出走,将原告的身份证及全家户口本等证件带走。此后,原告于2003年独自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长女张XX1和次女张XX2一直由被告抚养。2007年4月27日,原告短暂返回被告家中,但两天后再次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已分居十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2014年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若原告能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8600元,其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两个子女均由自己抚养。若原告无法满足该条件,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矣XX与被告张XX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长女张XX1已年满十六周岁,外出打工,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并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无需支付抚养费。次女张XX2自双方分居后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情感联系,且张XX2本人也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次女张XX2由被告抚养,原告矣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张XX2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起分居至今已逾十年,且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予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子女支付的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 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③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若需抚养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收入的50%。
2.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计算。一般情况下,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的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费作为依据。
3. 存在特殊情况的,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可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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