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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有缺陷支付4万元彩礼未结婚,起诉返还引发法律争议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67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某的儿子因身体有缺陷,一直难以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被告金某某的女儿则因智力障碍,也令其父母十分担忧。2012年4月,两家通过被告亲友介绍,达成婚约意向,协商由原告支付“押金”人民币40000元,作为保证其子与被告之女结婚的条件。该押金将在二人结婚并生育子女后返还给原告,并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随后,原告举办了订婚酒宴,并分两次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订婚之后,原告之子将被告之女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约一周后,被告之女返回娘家,之后原告之子也间断性地前往被告家中居住,两人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然而,原告后来表示,被告之女智力状况不佳,虽曾共同生活,但拒绝与其子发生夫妻关系,因此原告之子便停止了与被告之女的往来。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礼金,但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人民币4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金某某应返还原告黄某某“押金”1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以支付押金形式保障婚约成立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主的原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该“押金”实质为彩礼。由于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活约一个月,且在婚约缔结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决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律师说法:智力障碍者是否具备结婚登记的资格?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即使是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只要能够理解婚姻的意义并作出明确的结婚意愿,就可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但如果当事人因智力严重受损,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例如只会傻笑、无法理解婚姻关系,那么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不能办理婚姻登记。虽然许多父母希望为孩子安排婚姻,让他们拥有一个家庭,但婚姻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不能由他人代为决定。因此,若一方无法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不应被强制办理。以上是关于“儿子有缺陷为顺利结婚给付女方40000元,后因不能共同生活起诉返还”的案情介绍,您是否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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