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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54

案情简介: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
胡女士今年30岁,是一名单身母亲。2015年11月,她独自在医院生下女儿晶晶。随着晶晶逐渐长大,生活开支日益增加,胡女士感到独自抚养孩子越来越困难。于是,她以晶晶的名义将男友陶某告上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陶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然而,陶某在庭审中辩称,他与晶晶之间既无名义上的父女关系,也无实际的亲子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抚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胡女士情绪激动,当庭向法官提交了与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陶某曾多次承认晶晶是他的亲生女儿。她还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进一步确认亲子关系。

经法官当庭质证,陶某承认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是其本人所有,但依旧否认与晶晶存在亲子关系。在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后果后,陶某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无正当理由推定为亲生
如东县法院认为,胡女士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初步证据,主张陶某为晶晶的生父,已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陶某虽否认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亲子鉴定的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晶晶与陶某之间存在医学上的亲子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陶某作为晶晶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结合胡女士与陶某的经济状况,法院酌情判决陶某每月支付晶晶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又分别申请撤回上诉。近日,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律师说法:拒做亲子鉴定的法律认定
在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中,若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常不能强制其进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是其子女的生父,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胡女士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陶某曾明确承认晶晶是其亲生女儿,而陶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的适用应严格把握,遵循自愿原则。对于婚生子女,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鉴定程序;而对于非婚生子女,若被告无法提供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又拒绝鉴定,则应推定原告所指认的亲子关系成立,从而支持其抚养费请求。

以上是关于“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案件的法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您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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